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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
发布时间:2015-04-02 11:47:00    作者:    来源:    点击:23565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水产苗种(特)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一)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法律依据:
1、《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一条
所需资料:
(注: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1、《申请表》(附登记照片1张);
2、申请人身份证或代码复印件;
3、使用国有水域滩涂的提供《养殖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水产原、良种场的审批: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审核、委领导审批;非水产原、良种场的审批:由区县(自治县)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184号文核定标准收费
水产原、良种场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二)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1、《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所需资料:
(注: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规定;2、产品经过检疫;3、经过安全影响评估。)
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2、水产苗种进、出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3、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的复印件 (书面文字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译本);
4、申请人身份证或者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口水产苗种还需提供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初审、委领导审核、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大厅接件、渔业发展处审核、委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
联系电话:8913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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