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农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委机关。
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工作。市监察局派驻市农委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负责对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持、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农业、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三)农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
(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信息、经济数据等。
(五)农业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办理情况。
(六)农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以及投诉渠道。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八)农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专项资金分配等情况。
(十二)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农委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委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农委以网站公开为主,以新闻发布会、12316服务热线、报刊、电视、广播等公开为辅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生命周期短、变化频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开。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农委编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按时更新。
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类别、内容概述、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内容。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机关各处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委领导的要求和指示,拟定并核实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若属公文类信息,在办公网拟文登记稿纸上明确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若属工作动态类信息,在办公网发布信息时明确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二)报请委领导审批。
(三)需通过网站公开的信息,由机关各处室按职能分工(见附表)各自负责发布;需通过12316热线公开的信息,由机关各职能处室负责衔接重庆市农业信息中心发布;需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的信息,由机关各职能处室负责衔接委宣传处发布。
(四)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五)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改进信息公开工作。
(六)对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采用“一事一申请”的方式书面向市农委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收到公开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予以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重新提供准确的内容描述或者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别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市农委相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市农委信息公开机构及时予以更正。市农委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信息公开机构无权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更正的机构。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申请人查阅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获得信息的复制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或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驻委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委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驻委监察室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保证市农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市农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农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委法规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